湘国资〔2007〕278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现将《湖南省国资委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国资委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省属监管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监管企业
二、考核内容
1、各监管企业应急管理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职能情况;上级交办的各项应急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等。
2、各监管企业值守应急工作情况,包括值守应急规章制度和接报台账建立情况;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及应对处置情况等。
3、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各类应急预案编制管理情况;各类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情况等。
4、各监管企业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情况,包括风险隐患排查统计上报情况,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
5、各监管企业应急管理宣教工作情况,包括应急管理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情况等。
三、考核方式
1、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实行年度考核,由省国资委应急办组织实施。
2、各监管企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认真做好日常考核工作,对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自我考评,并将考评情况于当年12月25日前报送省国资委应急办,由省国资委应急办审核并组织考评。
3、应急考评设优秀、达标、不合格三个等次。考评分在80分以上的单位为目标管理优秀单位,考评分在60-80分的单位为目标管理达标单位,考评分在60分以下的单位为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每年在优秀等次单位中评出目标管理优胜奖6-10个。考核结果由省国资委予以通报。
四、考核要求
1、各监管企业要建立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切实做好目标管理考核的各项工作。
2、在考核计分中,每小项扣分最多扣完标准分,不计负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