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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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6-01-22
  • 名称: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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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资考核〔20167

 
  
 


湖南省国资委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现将我委重新修订的《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资委

2016118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健全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促进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bet5365首页百度(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理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主任等)、监事长(内设监事会主席)、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统一、目标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差异化的分类分层考核制度。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包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一个公历年度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个公历年度为考核期。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考核。依据出资人职责定位,依法对企业负责人实施以目标考核为主的经营业绩考核,明确考核标准,规范考核流程,客观公正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坚持正确考核导向。按照管资本为主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引导促进企业提高资本运营质量、效率和收益,加快转型升级、加强创新驱动、防范经营风险,不断增强国有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坚持分层分类考核。根据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水平,有序落实董事会的业绩考核职权,实行分层考核。根据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坚持激励约束对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健全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待遇、职务任免和调整挂钩。

第二章   分层分类考核

第六条  根据企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综合考核资本运营质量、效率和收益,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根据竞争类、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的不同功能性质,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科学的分类考核和经营管理评价。

第七条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的考核:

(一)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营业绩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引导企业提高资产经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水平。

(二)根据企业所处不同行业、发展阶段、管理短板,设置反映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管理短板的分类考核指标,提高考核针对性。对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考核采取对标考核,具体对标行业或企业、对标指标及管理短板指标由省国资委商企业确定。

第八条  对主要承担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的功能类企业的考核,以支持全省经济发展为考核导向,在保证合理的资本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企业服务全省经济发展战略、保障国有资本安全和全省经济运行、发展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的考核。

第九条  对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公益类企业的考核,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考核导向,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同时考核经营业绩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引入第三方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第十条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不同功能性质和类别,合理确定企业资本回报和保值增值率水平,适当调整经营业绩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类考核指标权重。

第十一条  有序落实董事会的经营业绩考核权。对建立规范董事会的企业,经企业申请、省国资委审核批准,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董事会依据和省国资委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分解考核目标,与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签订业绩合同,严格业绩考核。上述工作,董事会事前应与省国资委进行沟通,事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对已获授权落实董事会考核职权的企业,省国资委结合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逐步强化对董事会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董事会应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任期业绩考核的核心指标及目标,报省国资委审核。董事会应根据省国资委审核确定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分解出相应的年度考核目标报省国资委备案。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和董事会规范运行情况,确定董事会的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对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的企业,企业应对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的职业经理人实行任期考核,签订业绩合同,明确业绩目标和奖惩事项,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副职负责人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体系,根据各副职负责人岗位职责、承担风险、贡献及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合理确定副职负责人绩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适度拉开差距。

第十五条  企业应不断健全完善内部全员绩效考核制度,有效实施全员绩效考核,促进企业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第三章   目标管理

第十六条  坚持和强化业绩考核目标管理,发挥考核目标引领功能,实现目标管理、过程控制、结果考核紧密衔接和有机统一。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基于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需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经济工作要求,在综合研究宏观经济、行业经济运行、行业对标情况、企业实际等因素基础上,和企业充分沟通、密切协同,科学合理确定业绩考核目标。

第十八条  考核目标确定以考核基准值为基础,企业报送各项考核指标的目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考核基准值。

处于行业周期下降阶段的企业,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基准值可适当下浮。

第十九条  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实行分档管理,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相应档位,提出目标建议值,考核目标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工资总额预算紧密挂钩。

第二十条  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省国资委可视情况适当调整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目标值:

(一)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环境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符合国家战略导向或主业发展要求的重大投资;

(五)经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第四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由省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考核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省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提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按照省委省政府经济工作要求,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对考核期内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就考核内容和考核目标同企业沟通并听取派驻企业监事会意见后确定。

(三)省国资委主任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 省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一)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应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并于责任书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将各年度主要生产经营指标预算分解情况、预计各年度研发投入情况、预计各年度重大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以及达产达效情况报送省国资委。每年430日前,企业应将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进度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送省国资委。

(二)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应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分解落实,并于责任书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主要生产经营指标预算分解情况和年度主要生产经营举措报省国资委。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将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进度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省送国资委。

(三)省国资委利用企业月度财务快报、季度经济运行调度分析和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手段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度完成情况严重滞后的企业实施重点督查。

(四)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稳定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事项等。

第二十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确认。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结合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对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经省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和企业所处行业发展情况,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和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四)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确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考核评价系数,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1

第二十七条  省国资委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和职务调整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BC级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可获得与年度、任期考核评级系数相联系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胜任的,不予兑现绩效年薪。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综合评价结果为不胜任的,不予发放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诫勉谈话制度。对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由省国资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D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省国资委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职务调整或提出职务调整建议。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省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形给予考核扣分或考核降级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或者提出调整建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瞒报财务状况以致经营业绩严重不实的;

(二)发生较大以上国有资产损失,依据相关规定应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的;

(三)董事会运行不规范、发生重大决策失误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责任事故;

(六)严重违纪、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

(七)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监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对因筹建、改制、重组、搬迁等原因,企业处于非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企业负责人,由省国资委实行“一企一策”考核,具体考核和奖惩事项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专职党组织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省国资委所出资国有参股企业中由省委、省人民政府或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省国资委依据相关办法对其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实行奖惩。

第三十六条  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31日起施行,20121026日印发的《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湘国资〔2012199号)同时废止。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