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土资发[2005]33号
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资产交易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产权交易所、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规范、理顺产权交易市场和土地交易市场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涉及长沙市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资产交易具体操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无地上附着物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用途并拆除地上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经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处置批复后由长沙市土地市场管理处(简称市土地市场)发布信息公开交易。
二、对不改变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按《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不拆除地上附着物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整体转让的,按照"统一发布信息、整体运作、分开核算、各司其职"的原则,由湖南省产权交易所(简称省产交所)和市土地市场共同发布信息公开交易。
四、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评估。整体评估的,应单独注明地上附着物和土地使用权价值。
五、交易完成后,由省产交所和长沙市土地市场分别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并分别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六、资产交易时,意向受让人的报价应分别注明地上附着物和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以确定各自的价值额度。
七、交易双方应同时凭省产交所、省国资委和长沙市土地市场分别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产权交易鉴证复核通知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ОО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