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建军代表:
您所提的《关于核减湘西自治州古丈河西至保靖迁陵公路建设资金利息的建议》收悉。我委高度重视,及时与湖南基础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基础投资集团)和湘西自治州交通局进行了沟通,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湖南省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路投公司)是湖南基础投资集团的子公司,该公司根据《湖南省交通厅关于下达我省2014年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湘交计统〔2014〕167号)文件和省财政厅下达的古丈至保靖公路建设资金指标7105万元,于2012年8月已全部拨付到位。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主体是湘西自治州财政局。省公路投公司在具体拨付建设资金时,是根据盖有湘西自治州财政局和湘西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公章的《湖南省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拨款申请表》中写明的单位进行拨款,至于古丈县和保靖县资金额度分割完全是由州财政局和州交通局根据工程量进行划分,包括贷款利息879.6356万元也是按项目总额扣款,没有具体区分古丈县和保靖县。经与州交通局沟通,该局认为贷款利息不应在项目资金指标中扣除。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要求,项目建设期的贷款资金利息应该由项目单位承担。同时,按照我省公路建设的实际做法和惯例,项目贷款利息在公路建设期由项目单位承担,公路竣工验收移交后,由承接公路管理的单位承担。
现省公路投公司的建设资金7105万元已全部拨付到位,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利息527.796万元应退回给保靖县的问题,需由州财政局和州交通局协调古丈县和保靖县来解决,我委也将督促基础投资集团积极配合两局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当地公路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湖南省国资委预算处
联系电话:0731-82211522
湖南省国资委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