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轶辉委员:
您所提的《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留企退休医务人员待遇问题的提案》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所提“参照解决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办法出台政策,妥善解决国有企业留企退休医务人员的生活困难。”由于国有企业所办学校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对国有企业所办学校退休教师待遇明确了政策规定。但目前,国家层面未就国有企业退休医务人员待遇问题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下一步,我委将积极协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与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等部委的衔接汇报,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衷心感谢您对国企改革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湖南省国资委
2016年7月28日
联系单位:省国资委改革改组处
联系电话:0731—8221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