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解读(2)

  • 索引号:430S00/2017-0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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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7-09-29
  • 名称: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解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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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何理解《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
  答:《办法》的目的是为建立国有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长期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本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所以要求激励对象必须是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2.重要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同时为企业职工代表监事,是否可进行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答:《办法》明确规定,“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考虑到特定职务履职独立性要求,重要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兼任企业职工代表监事的,不能纳入激励人员范围。
  3.对同一激励对象可否实施多次、多种激励?
  答: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企业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对按照本办法给予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自本次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始,企业5年内不得再对其开展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