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报告谈起:
2005年3月22日,英国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公布了“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评估报告”,该报告通过对企业诸多因素进行系统分析,综合评定出一个企业风险评分值。从中国100强企业和世界财富100强企业的对比分析中,不难发现:国际化程度越高的企业风险评估值越高,中国境内的法律风险远远低于境外的法律风险。
应该说明的是,法律风险评分高,表明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高,因此投入预防风险控制的费用也越高。但法律风险评分较高并不意味着该企业将会因法律风险遭受经济损失,只要防范得当,法律风险评分最高的企业也可以成为最成功的企业。反之,企业法律风险评估值较低,并不意味着该企业不会因为法律风险而遭受经济损失。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不加任何防范,一个小小的法律漏洞也可能造成灭顶之灾。
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趋势的不断增强,中国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评分的总的中间值会不断增加,中国100强企业风险评估报告预测中国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评分的总的中间值每年应上升2-3分,10年之后,这将把中国100强企业的评分中间值推至接近欧盟的水平。
报告还预测,除非中国企业主动制定并实施完备的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在此后的若干年内,若干大型国有企业将经受法律风险因素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其他不利后果。在一些情况下,还可能会对这些中国企业造成致命的打击。2004年以来,中国企业遭遇一系列重大事件:中航油(新加坡)巨额亏损、长虹-APEX贸易纠纷案、中国人寿在美国被投资者集体诉讼案、华为-思科知识产权诉讼案、海信商标被抢注案等。用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执行合伙人吕立山博士的话说:在国际市场法律风险的战场上,中国企业还像一个既没有受过正规训练,又没有足够装备的新兵。
这些风险预警信号已经很明显了。现在正是中国企业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法律风险预防性措施的时候。否则,就象等海啸发生以后再建立预警系统一样,只能是事后补救。
第一部分 企业法律风险理论简介
20世纪50年代,风险管理与公司治理理论在欧美逐步形成,80年代以后,不少发展迅速但忽视风险管理的企业纷纷暴露出一些长期潜伏的问题,并引发了难以挽回的危机,最终导致企业破产。针对上述问题,美国国会在2002年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世界上包括主要工业国家在内的30多个国家,也颁布了对上市公司风险管理的立法或国家风险管理标准。与此同时,发达国家的许多公司对风险管理进行了更大力度的改革,加强了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报告系统的内部控制,重新赢得了投资者信心。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及特征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认识和防范企业法律风险,首先应当从把握“风险”的概念,界定“企业法律风险”的范围入手。当今国际上对风险的概念有多种角度的定义,归纳起来看,风险是指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带来负面后果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如果存在预期结果与实际发生结果出现差异的可能性,并且这种差异将给主体带来负面后果,即存在风险。因此,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
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可以将企业风险分为自然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其中前三种风险分别以不可抗力、市场环境和资金交易为特征,而法律风险主要是以法律因素为产生原因,以承担法律责任为后果。它与企业所面临的其他风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企业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特征:
1、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缘由是法律因素。
导致企业产生法律风险的法律因素主要包括某一种法律状态、法律事件或法律主体的行为。具体指:
(1)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状况及其变化。一方面指法律和行政执法力度的状况,另一方面指法律的出台、修改和废止,以及行政执法状况的变化。企业生存的法律环境主要包括立法和执法的状况。法律环境的变化将影响企业和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使企业法律风险的原有状况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既可能使企业产生新的法律风险或现有的法律风险消除,又可能使企业发生法律风险的可能性和损害程度增大或减小。
(2)企业未依据法律规定有效实施法律控制措施。换而言之,就是企业未有效地获得、行使或保护法律赋予的权利,使企业无法有效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其应有的利益,从而降低了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使企业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3)企业或与企业发生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违反法律的规定、违反合同的约定以及实施的侵权行为。实施上述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企业本身,也可以是企业以外的其他主体,或者是双方实施的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法律因素都会导致企业的法律风险,只有那些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的法律因素才会最终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由此可见,法律风险的产生,离不开规范企业行为的各项法律规范,以及与企业发生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
2、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运营的各个管理环节。
法律规范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也规范了企业从设立到企业终止的全过程。因此,法律是贯穿企业经营活动始终的一个重要标尺和依据。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以及企业内部的关系,都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来调整和规范。政府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管,已经从过去的行政手段转变到以经济和法律的手段为主;企业与企业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只能依靠合同法等民商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企业内部各种关系,包括劳动关系、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等,都要依据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会计法等法律来调整和规范;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也必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调整。企业作为法律规范的主体之一,只要其行为涉及法律规定,就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可以说,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企业实施任何行为都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整体框架下进行。因此,企业需要对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法律风险监控,实施法律风险控制措施,建立高效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从而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3、法律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是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风险产生于法律因素,终结于法律后果。法律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主要包括企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企业发生法律风险的后果通常为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经营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妨害等等。行政责任主要是由于企业违反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而被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等。而刑事责任通常仅发生在企业的行为触犯刑法或刑事法规定时,依法而接受的刑事惩罚。在多数情况下,企业的法律风险造成的责任是给予经济赔偿或承担经济损失。这种经营损失风险只是法律风险的一种表现形式,并不能改变法律风险的本质特征,不能将经济损失一概认为是企业的财务风险,对法律风险的鉴别要从其缘由、过程及后果的根本属性来判断。
4、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紧密相关。
企业法律风险虽然不同于企业面临的其他风险,它具有特有的法律特征,但是法律风险并不是与其他风险截然分开的,它们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从企业整体运营的角度看,企业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是交叉互融的,财务风险的特点决定了法律风险的特点,法律风险的控制效果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财务风险的大小。法律风险在许多情况下与财务风险是同时存在的,法律风险防范占据重要地位,有效控制企业法律风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和降低经营风险,经营风险经常导致企业产生较大的法律风险。
二、当前国有企业法制工作的问题及经营风险分析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的颁布,使国有企业法制水平较以往有了较大改观。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正在实施“走出去”的战略,企业领导人的法律风险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重视法律风险的制度建设和人才资金的投入。据悉,截至2004年底,53户中央大型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户数已达23户,占43.4%,178户中央企业中有105户设立了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达8700名。
但总的来说,中国企业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机构不全,职能不强,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
主要表现在:
一是机构尚待健全,职能有待强化。一些国企尚未建立综合法律服务机构,法制部门多隶属于办公室,大多未设立专门办公场所;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尚未形成经常性长效工作机制。由于体制上的原因,法律服务人员难以从根本上介入经营决策、项目论证、工程招投标等重要经营活动,造成各项经济活动缺少法律审查环节,埋下许多经济隐患和经营风险。法律服务机构总体上职能不强,对依法维护企业权益,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法律工作与其他事务性工作混同,解决经济纠纷及法律问题的力度不大,效率不高。
二是专职法律工作人员较少,专业素养有待提高。许多国企缺少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多为兼职,业务能力相对较弱。在当前民事、经济纠纷日益增多的形势下,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不足,服务质量不高,已成为制约国企发展的瓶颈。一些国企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诉讼纠纷,往往是小事拖成大事,好事变成坏事。法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没有发挥从法律上进行“源头把关”的作用。
(二)缺乏法律和契约意识,合同纠纷增加。
主要表现在:
一是合同法律意识不强,合同行为风险加大。这是当前国企经营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识,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存在实体上及程序上的诸多问题,规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标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
二是合同审查论证失严,违约责任条款欠缺。有的企业签订合同,对事先审查、论证、调研工作重视不够,风险意识不强;有的经营人员违规操作,甚至仅凭人情关系就草率签约,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设定失误,特别是造成违约责任条款残缺不全。这样一旦对方违约或者钻合同条款的漏洞,就会使己方陷入被动,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三是合同担保设定违规,违约责任追究困难。国企在市场经济往来中,必然要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合同担保关系,有时为担保人,有时为被担保人。企业在签订重要合同时设定担保,可减少风险,保障履约。但如果设定担保时不规范,如担保人无担保能力,担保财产有权利瑕疵等,就会导致担保虚设,一旦发生违约,担保责任无法落实,责任追究困难重重。另外,有的企业在为其它企业提供担保时不够审慎,风险意识不强,有时会陷入被动,代人承担履约责任,却无法向被担保人追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无计可施。
(三)欠款回收难度大,司法判决执行难。
主要表现在:
一是法律救济途径单一,欠款回收难度较大。有的企业由于市场法律意识不够强,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护合法权利的机制尚有待完善,防范、化解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遇有对方违约的合同纠纷,救济途径比较少,一般习惯于“和为贵”,以协商为主,有时难以奏效,使合同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企业的经济损失难以弥补,违约方的责任难以落实,对企业经营极为不利。
二是依法维权力度不大,司法判决执行困难。企业只有重视并行使合同权利,才能有效保障合同目的的实现。但有的企业经营人员权利意识不强,依法维护企业权益的积极性不高,造成一些外欠款项难以收回,形成呆账、坏账,积累了较大数额的不良资产。有时会因忽视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
近年来,银广厦的顷刻摘牌,新疆德隆的破产,中航油约5.54亿美金的巨额亏损,以及中国银行巨额资金被侵占,这些重大事件都集中反映了我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淡薄、抵御法律风险能力的欠缺。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至2004年底,中央企业报请国务院国资委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达146起,涉及中央企业131家,直接涉案金额19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已超过450亿元。
由此可见,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已成为各国有企业运营和发展所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成为风险管理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第二部分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机制创建
一、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基本原则
要建立一套全面、规范、动态和高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断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控制能力,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方位管理原则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全面性体现在涉及领域、参与人员和管理方法三个方面。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应该由企业管理层与全体员工共同参与,面向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贯穿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采用多种控制措施,最终实现法律风险控制目标。
首先,由于法律风险产生于企业经营的各个细节,法律风险的防范管理也要从其源头开始,在风险产生最初加以控制和避免。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贯穿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和各个管理环节,嵌入适当!足量的风险控制点,实现全程监控、全程管理!整体把握。其次,在本企业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同时,需要企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参与,这是实现法律风险防范目标的人员保障。仅凭企业法律顾问是无法使众多复杂的法律风险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控制,只有全体人员都充分参与到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中,才能为企业筑起一道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火墙,真正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再次,法律风险防范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法律风险控制手段。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由一系列法律控制措施组合起来的,不同类型的法律风险具有不同的特征,要考虑部门特点、业务性质、人员素质等方面,制定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加以防范。简单地使用一种统一的控制办法只能降低风险控制的效率和有效性。
(二)规范化运作原则
法律风险防范要明确各部门、关键岗位在法律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合理进行资源配置,建立和完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将法律风险管理纳入企业各项管理流程,形成系统化制度体系,奠定法律风险防范基础。
(三)动态化调整原则
法律风险发生环境的不确定性决定了法律风险控制机制的动态特征。法律风险本身是一个动态的系统,随着法律风险环境的不断变化,新的风险种类、性质和表现形式不断出现,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风险的影响范围和发生可能性也在产生变化,从而影响法律风险的排序。企业对法律风险的控制有较高的准确性和针对性要求,否则不仅会失去实施的意义,还将适得其反,降低企业效率,使企业丧失商业机会。因此,法律风险防范应建立定期评估、调整更新的机制,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管理机制以及外部法律环境、风险环境的变化,对风险控制机制进行适当的调整,实现法律风险的动态管理。
二、如何建立有效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企业法律风险控制是在企业法律风险总体战略指导下,由企业管理层、各部门和其他员工共同参与的,在企业生产运营管理的各环节中识别、评估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应对策略,并对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化解和补救处理,最终达到避免、转移、降低和消灭法律风险的过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一个围绕静态法律制度作用的动态法律管理体系,是企业对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控制、监控与处理的系统。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管理原则是以事前防范为主,以事中化解和事后补救为辅。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目的是要通过发现、识别、分析、控制和处理公司面临的各项法律风险,制定、实现相应的应对措施,使法律风险被控制在企业所能接受的范围内,实现企业承担的法律风险与经营收益相优化和平衡。因此,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确立总法律顾问在法律风险控制中的核心作用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依法进行经营决策、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总法律顾问应当全面领导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和运行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应将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将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与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相结合,明确总法律顾问和其他企业法律顾问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职责和地位,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以全体企业法律顾问为主导,使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职责到位;法律顾问机构、制度到位,企业全体员工风险防范制度、责任到位,实现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健全,法律风险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企业依法治理和国际竞争能力进一步提高,全面提升企业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组建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发展企业法律顾问对法律风险控制机制的主导作用
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行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需要,也是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得以切实贯彻实施的重要制度保障。通过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充实法律管理队伍,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完善企业各项内部管理机制,提升法律顾问队伍素质,提高对风险进行防范和管理的重视,达到增强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的效果。
企业法律顾问要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充分发挥主导和监控作用,实现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有效运作。企业法律顾问应主导和推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承担起法律风险控制机制设计和监督执行的职责,构建风险防范机制的架构,确定企业管理层、各部门、各级员工、各种岗位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职责和任务,推动机制的落实和实施。在法律管理方面,企业法律顾问应通过实施具体法律管理手段,不断完善内部法律管理制度和流程,对具体经营管理环节提供法律分析意见,实施法律风险调查,进行法律风险论证,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提高法律管理效率和水平,在各个生产经营环节嵌入法律管理,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三)通过风险分析评估、控制管理、监控更新构建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
建立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要注意增强法律风险控制的主动性、前瞻性、计划性和时效性,通过风险分析评估、风险控制管理、风险监控更新三个主要阶段进行法律风险防范。三个阶段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衔接、协调统一,共同构成科学的动态闭环运行体系,通过落实制度、流程、组织、职能和资源配置为风险防范机制提供基础保障。
1、风险分析评估
这是法律风险控制的第一阶段。风险分析评估的结果将直接决定法律风险的控制对象是否适当,控制手段是否适应。分析评估的范围主要包括:企业所在行业整体法律风险评价、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研究、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流程的调查,以及企业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具体法律风险分析。其中重点内容是具体法律风险分析,包括对企业现有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归类、评分和分级排序。首先,要对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的法律风险调查、研究以往案例,发现和识别企业面临的各方面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源,梳理详细的风险清单。其次,结合企业自身实际,从经营活动主要涉及的法律主体和业务运营的不同方面出发,根据法律管理工作的不同方面,企业经营管理的特征和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确定对风险的分类方法,对所发现的法律风险进行归类。再次,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评分排序,划分风险等级,提出下一阶段进行风险控制管理的整体建议。
2、风险控制管理
在第一阶段风险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它是企业处理法律风险的总体指导政策,包括风险控制原则和企业可承受度。按照风险管理战略的原则,对第一阶段进行风险分级调整。针对不同级别的法律风险,重点从风险预警和防范入手,制定出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明确风险管理目标和时间表。进一步确定各类风险的预警机制,风险的化解措施和风险的补救方案,采用不同的手段和方法降低、转移和消灭风险,实现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补救。对于企业面临的最紧急、关键的、重大的风险,从制度、职责、人员和措施等方面明确处理程序,妥善处理法律风险,减少企业损失。
3、风险监控更新
进行风险监控更新是法律风险控制的必要阶段,有助于保证机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因此,对于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两个阶段的设计和效果,企业应定期对前两阶段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评价,并对其进行更新。要对风险防范机制架构的设计、风险防范机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机制运行的效果进行整体评估,查找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研究改进方案,对下一个周期的风险分析评估和风险控制管理进行改进和调整。
(四)建立和优化法律风险控制的制度和流程,为风险防控提供有利的内部法律环境
企业的法律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来源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的不完善。实现法律风险控制效果,将风险防范手段落实到企业具体法律管理工作中要重点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1、强化事前预警意识和防范措施,从研究和发现法律风险的成因入手,尽早识别和消除风险根源,提前对风险进行预防,杜绝简单的事后补救,建立并完善法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2、强调法律风险管理在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中把关作用,通过对法律风险控制点的把握,将各项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纳入日常经营管理制度和流程,实现法律管理手段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3、拓展法律风险管理思路,开拓法律工作模式,创新理念,使法律工作从传统的事务性工作转变为管理性与操作性并重的工作,总结提升管理经验,规范管理流程,明确管理模式,提高法律风险管理的执行效率。
4、强调精细法律管理手段,提升法律风险管理水平,形成企业内部上下协调统一,灵活高效的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发挥法律管理对风险控制机制的监督保障作用。即:搭建包括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案件纠纷管理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在内的各项适应企业实际的法律管理制度,实施包括制定合同范本,加强普法教育,编制风险管理岗位手册,对重要岗位进行法律风险管理上岗培训、岗位考核,宣传包括公司风险管理及控制的政策在内的各方面法律风险控制举措,使企业风险控制管理在制度上得到充分保障,把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纳入法律化轨道,以增强法律风险控制能力。
(五)以建立依法决策机制为重点,对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全过程进行控制
企业应该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前进行合法性和法律可行性研究,建立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使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投资和经营决策的全过程,保证企业重大举措的风险控制,企业法律风险来源于经营性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仅要对重点项目进行风险防范,还要从整体上控制法律风险,从关键环节入手,点面结合,全程监控,将所有的经营管理行为都纳入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管理,使企业对外合同交易、市场拓展、劳动管理、财务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都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通过积极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管理活动,进行全程跟踪、全面管理、重点监控,使法律风险控制在更广范围内、更高层次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六)加强对员工的风险管理培训,全面提高企业各级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从国外公司的案例和教训中可以看出,在致命的风险事件中,人的因素总是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虽然企业可以制出各种规章制度和运作程序来防范、控制和规避法律风险,但如果没有每一个风险控制岗位的切实操作和落实就无法实现风险控制的目的。因此,在大力倡导建立风险防范制度,完善风险监控机制的同时,要对企业各级员工进行广泛的法律风险管理培训,加强对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业务人员的上岗培训和考核管理。
(七)搭建统一的法律风险信息化管理平台,保持顺畅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渠道
企业的法律管理要从传统的事务性工作脱离出来,实现跨越式发展,需要借助先进的现代科技方法和信息化管理手段。企业可以依托电子化系统,对现有资源进行梳理和整合,搭建统一的法律风险信息和知识管理平台,实现有效的知识管理,使公司管理层与员工之间、企业法律顾问之间、法律顾问与各业务部门之间构筑一道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企业一方面可能通过广泛、便利、快捷的信息传递与更新,实现法律风险的信息化管理;另一方面还可以利用信息化处理方法进行对风险的调查和分析,落实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从而提高整体风险控制效率和效果。
(八)制定切合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的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在稳健经营中树立风险防范理念
法律风险控制的最终目标并不是单纯地追求所有法律风险的最小化。对于企业来讲,风险与收益往往是相互矛盾和对立的,高收益必然带来高风险,风险承受度与预期利益之间的矛盾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经常需要解决的问题。企业的根本目标是利益最大化,一味地强调和降低和消除所有法律风险,将使企业无法进行经营和发展。但如果为了谋取利益而疏于对法律风险的控制,将给企业带来重大的法律后果,甚至导致企业遭受灾难性的打击和损失。对风险的过度控制将带来商业机会的丧失和管理成本的增加,企业需要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和公司风险承受能力之间的关系,在法律风险可承受的范围内,使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风险程度和风险控制成本最小化。
第三部分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运行操作
国务院在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要求,要积极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国家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此后,一些中央企业相继设立了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总法律顾问,在建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多是由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根据经验,从过去经常发生法律纠纷的某几个方面进行法律风险识别,存在着对企业潜在法律风险识别不足,构建的防控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借鉴国外成熟的风险防控经验,结合我国企业实际,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建立,应以系统观点出发,以企业业务主体活动和管理支撑活动为法律风险识别单元,以流程为主导进行风险识别,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与控制。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识别
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不同的企业,由于经营业务不同,其业务主体活动和管理支撑活动也不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风险也有所不同。因此,有效识别企业的业务主体活动和管理支撑活动,是法律风险识别的前提。
在业务主体活动和管理支撑活动的识别中,首先要按照管理的自然顺序,从市场为起点到产品售后服务为终点的全过程以走流程的方式确定业务主体活动,然后根据业务主体活动找出对应的管理支撑活动。
全面识别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关节键。在识别中,可采取以下方法和步骤:
首先,以业务主体活动和管理支撑活动建立风险识别树;
其次,对每一业务主体活动和管理支撑活动进行分析,确定具体经济活动或管理行为;
其三,召开企业法律事务人员及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参加的风险识别会,对每一具体经济活动或管理行为按照自然顺序以走流程的方式确定全过程所隐含的法律风险。
二、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
1、法律风险评估与控制
风险评估是对识别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风险发生后可能造成的危害及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分析,做出评判的过程。风险评估与防控制度的制定是企业构建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重点。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对识别风险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进行摘编,进一步确认识别风险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其次,根据企业的经营性质对识别风险在企业发生的可能性、频度和发生的原因,以及对照摘编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对风险发生后可能产生的危害或损失进行分析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找出关键控制风险、重点控制风险和次要控制风险。
其三,以关键控制风险和重点控制风险为重点制定防控制度,对关键控制风险还应制定风险发生后的应急预案,形成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
2、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建构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是企业为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而建立的管理体系。其中管理机构是企业防控法律风险的组织保障,制度体系是企业进行法律风险防控的基础,评估与控制是企业防控法律风险的有效手段,监督机构是法律风险防控制度有效执行的保证。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制度体系的建设是企业有效防控法律风险的基础性共和,制度建设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要具有系统性。企业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也是如此。企业制定风险防控体系时,要将识别出来的风险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并对每一风险制定风险控防控制度,形成制度体系。
强调管理部门间的制衡。管理遵循的是“不信任”原则,因此制定制度时要遵循这一原则。在尊重管理自然流程的前提下,要将管理过程分成若干个阶段,并由专部门进行管理,部门间相互进行监督和牵制。
制度要尽可能流程化、标准化,制定制度的最终目的在于执行。因此,制度应尽可能言简意赅,便于执行。
企业应对制度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定期的管理评审,其评审间隔期不应超过2年,以确保制度适用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和企业管理水平提高的要求。管理评审前,先由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主管的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对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编写评价报告提交管理评审,管理评审会应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充分的讨论,采取措施持续改进。